2006-12-09

社会民主的认识

“民主集中制被破坏了,集体领导被破坏了,否则,就不能理解为什么会爆发‘文化大革命’。”(《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48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体制着手。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同上)

“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同上,第333页)

“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特别是对“宗法观念的余毒决不能轻视”(同上,第335页)

“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大民主’不能再搞了,那实际上是无政府主义”(《改革的步子要加快》,同上,第三卷,第242―243页)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定; 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同上,第二卷,第146―147页)

“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同上)


“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这是一个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党的十三大可以提出这个问题,把关系理顺。现在从党的工作来说,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我们国家缺乏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同上,第三卷,第163页)

“普选,现在我们在基层,就是在乡、县两级和城市区一级、不设区的市一级搞直接选举,省、自治区、设区的市和中央是间接选举。像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人口这么多。地区之间又不平衡,还有这么多民族,高层搞直接选举现在条件还不成熟。首先是文化素质不行”(同上,第242页)

“我们军队也要有民主,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自觉的纪律。毛泽东同志历来提倡我们军队要实行政治、经济、军事三大民主。我们是党委领导,党委本身又有集中,又有民主,是委员会嘛,不是一个人说了算,重要的事情党委要好好讨论,党委内部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有这种风气。我们高级干部应该参加党的小组生活。尽管党委本身有党的生活,可以起到互相监督、互相勉励的作用,但是,党委要很好注意高级干部参加党小组生活的问题。”(同上,第二卷,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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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字摘抄自《痛定思痛 邓小平对“文化大革命”的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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