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31

爬回去

又一年即将开始,要拥有怎样的底气来面对。

下面一段话摘自此处

他的底气就在于他的“老家”,在那里,也许没有城市生活的繁华,没有五颜六色的幻影,但那是实在的、真实的生活,没有人吊起你的欲望又将你打入地狱,没有尔虞我诈……那就是“老家”,埋藏在人的心底挥之不去的精神寓所。

学习举证

(从XYS转贴一文)


  证据的学问(上)理论探讨

  寻正

  证据是指对一个主张加以支持的事实依据,它是科学与法学的根基,也在日
常生活中广泛使用,循证医疗,讲的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医疗活动,如果要成为科
学的信徒,那么就要循证生活。科学的证据学是庞大繁杂的,起码包括逻辑学与
统计学在内,可能所有的研究人员常规地在案头就有不少此种书籍。我的兴趣在
此是要简单地讨论科学与法学中的证据,侧重后者,因为我想讨论中国医疗纠纷
中的举证倒置问题。

  什么算是主张呢,事实与因果关系,前者是不言自明的,要么是具体事物,
要么是对具体事物的描述,后者是抽象的逻辑关系,往往采取因为A所以B的形式。

  对事实进行主张,比如说“上帝存在”,又比如说,“大学生自杀死亡率低
于非大学生自杀死亡率”,前者是具体事物,后者是对具体事物的描述。

  因果关系最为复杂,常来新语丝的人可能都能理解所谓的充分条件与必要条
件,当A总引起B的发生,则A为充分条件,而A不发生,则B必定不发生,则A为必
要条件,日常所说的因果关系,指的是充分非必要条件中的一个非充分但亦非多
余的因素,特有名词叫INUS Condition (Insufficient and Non-redundant
parts of Unnecessary but Sufficient causes),比如说医生消毒不严引起了
伤口感染,消毒不严只是引起伤口感染的的充分非必要条件中的一个因素,不充
分因为还有其它因素(比如某种细菌的存在与机体局部的免疫力等)构成这个充
分条件,不多余因为去除此因素则整个充分条件不充分了。

  在科学上常规地所有的主张都有一个备用主张(Alternative Hypothesis),
当主张被推翻时则备用主张成立,相对上面的例子,则主张为医生消毒不严不引
起伤口感染。主张还有一个相等同效力的反主张(Counterfactual),即A引起B,
等同效力的主张则为无A则无B,用上面的例子,医生消毒不严引起伤口感染的主
张等同于医生消毒严格则不引起伤口感染。

  进行主张就必须举证(举证义务英文为Burden of Proof),在法律学上叫
谁主张,谁举证(拉丁文为necessitas probandi incumbit ei qui agit,意为
谁抱怨谁举证)。所有的主张都存在备用主张,二者相互否定,由于这个特性,
在争议中人们常常把备用主张证据的缺乏当着证据,而非寻找直接证据证明主张
或者间接证据证明反主张,备用主张证据的缺乏不能成为证据,因为它是争辩与
思维造成的假象(伪证据,英文叫Appeal to Ignorance)。比如说“上帝存在”
的备用主张是“上帝不存在”,主张“上帝存在”的人容易说,(你)缺乏证据
证明上帝不存在,所以上帝存在,同样地,“上帝不存在”的主张人也可以用同
样的逻辑证明上帝不存在。“大学生自杀死亡率低于非大学生自杀死亡率”的备
用主张是“大学生自杀死亡率等于或者高于非大学生自杀死亡率”,不能证明前
者或者后者不成其为后者或前者的证据。当一个主张与其备用主张的证据都缺乏
时,科学结论就是存疑,不少人有一种信仰的倾向,当一个主张与备用主张出现
时,习惯性地非此即彼,接受伪证据,而非保持老老实实的态度,承认自己的认
知局限性,科学精神就是要接受自己不知道何种主张为真的事实。

  科学可以接受存疑,但法学不能,甲告乙,法官就不能说,对不起,你们都
缺乏有力的证据,我无法确定谁的主张正确,我不能裁定,你们要等我的科学结
论出来了再来打官司!绝大多数情况下甲乙争议的正义的分配与较正是不能等的,
而且有极大机率法官永远不能找到强力支持其中一个主张的证据,那么法官不裁
定就造成事实上的裁定,即认可了乙的主张,可能造成实质正义不公。

  科学与法律不象无聊之徒比如哲学主义者的嘴皮官司,产生完全无证据的主
张与备用主张的机率还是极少的,科学的推进总是基于现有知识的探索,法律道
德争议总是针对具体问题的分歧,那么,更多地是比较相对主张的证据的强弱,
这是理解法学举证义务与进行科学结论的关键。

  在比较证据的强弱时大多数是质的比较,比如我原来所讨论的实验证据强于
调查,调查强于个案,样本大的强过样本小的,研究设计严格的超过研究设计不
那么严格的,证据强弱在质的基础上往往被半量化,即质性的比较以量的形式表
达出来,体现在因果关系上叫机率性因果关系(Probability Causation),用
逻辑形式表达则为A的发生增加B发生的机率,或者可以说有一定机率A的发生引
起了B的发生,在主张与备用主张上则表达为主张与备用主张所发生的机率,主
张正确的机率与备用主张正确的机率之和为1,因为二者成互补关系。

  前述的大学生自杀死亡率与非大学生自杀死亡率的比较就不是完全没有证据,
起码大家有来自生活与媒体的印象,尽管是微弱的证据,依据这个证据要比没有
证据更可能接近真实主张,我与杨树森教授的讨论都是基于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
尽管我们都没有强有力的证据。如果要强行让我们选择一个主张,我们依据科学
的证据原则还是可以选择一个最佳答案的,证据越微弱,我们的选择接近真实主
张的可能性越小。

  我在批评西风独自凉的文章中提倒了法律诉讼的一个必要元素,那就是要有
主张,不是简单地说“我告你”,其实这个必要元素并不是随意产生的,它有限
制条件。法律裁决系统是一种社会资源,要求使用者有一定的社会良知而不滥用,
那么原告就必须证明自已的控告是有证据的,有相当大的可能性控告是正确的。
在中国传统的文化中有一种怪象,好象不少王朝都设立御史一职,掌管监察百官
之责,不懂证据学问,允许“风闻凑事”,也就是说御史对官员的控告只要有谣
言(英文有专门的法律术语,称为Hearsay)为依据,就可以提出来,然后进行
所谓的举证倒置,官员不能证明无罪则为有罪的推断。

  控告主张必须有基础证据,法官初断是否接受该控告就必须在证据的基础上,
在普通法系有一个概念来确定这个基础证据的强弱,称为表面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比如一个医疗事故控告,患者必须证明他与被控告者有服务
关系,服务必定发生在后果之前,服务与后果之间必须有表面上的联系,比如眼
科手术后视力丧失,常人就可以断定服务与后果可能存在的联系,而眼科手术发
生骨折,那么服务与后果就不存在表面证据,法官就不可能接受该控告。

  除非针对被控告者缺席默认,法官并不依表面证据裁决,因为大部分表面证
据相对微弱,被告可以从逻辑与事实上进行抗辩。寻求证明与反驳表面证据的证
据就是举证义务,一般而言,要依据案情性质决定原告与被告的举证义务,不能
履行举证义务则对方可以以伪证(Appeal to Ignorance)而取得主张的法律支
持,如前诉,在科学上伪证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如果是以伪证定案,那么潜在
的实质正义不公是可能的,这里法律维护的是程序正义。从科学的角度来说,人
性与利益相争决定了讼诤各方的行为,即原告与被告都会尽力发掘对已有利的证
据,某方不能履行举证义务,从社会学角度而言有极大可能性其证据是不存在的
而反方的主张成立。所以程序正义可以机率性地维护实质正义。上述机率性的正
确取决于一定的现实条件,即举证义务方有能力进行举证,这就构成了举证义务
转移的理论基础。

  在法律上当对方获取针对争议的证据能力因为现实与经济条件限制时,举证
责任如果在原告则要转移到被告身上,这就是所谓的举证倒置。国内医疗行业,
以白衣咸饭为代表,的意见很明显错误地估计了举证倒置对医疗事故讼诤的影响,
不尊重(法学)专业人员,以似是而非的理解而叫曲。举证倒置,并不是说甲可
以随意地走进法院,控告乙医生对他造成伤害,而乙则要例举所有的证据证明此
种伤害没发生,甲如果不能提供有力的表面证据,或者歪曲事实误导法官以为有
了表面证据,甲都是在恶意诉讼,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写书批评违法拆迁的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律师出过一本书《医
疗事故与医患纠纷处理实务》专门讨论过医疗纠纷中的举证倒置问题,在其第七
章《证据制度》中他列举了医疗诉讼中的举证义务如下:

  争议问题 举证责任分配 适用原则

  当事人身份 各自自行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
  存在医疗行为 原告 谁主张谁举证
  不存在医疗行为 被告 谁主张谁举证
  医疗行为与后果关系 被告 举证责任倒置
  损害结果存在 原告 谁主张谁举证
  损害结果不存在 被告 谁主张谁举证
  损害结果的程度 原告 谁主张谁举证
  医疗行为无过错 被告 举证责任倒置
  患者存在过错 被告 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如下种类诉
讼存在举证倒置,根据举证倒置的原则列述如下

  诉讼种类 倒置原因(寻正猜测解读)

  专利诉讼 被告拥有更多的信息,经济上举证更便宜
  高危作业 表面证据有说服力,“高危”本身就说明了问题
  环境污染 体现社会责任,信息偏差过大
  高空落物意外伤害 地心引力很能说明问题
  饲养动物伤害事故 增加动物监护人的责任
  缺陷产品 信息偏差过大,厂家更有能力寻找证据
  共同行为伤害 信息偏差过大,当事人更有能力寻找证据
  医疗行为侵权 信息偏差过大,患者因医务行业限制不能找到有利证据

  结合上述举证义务与举证义务的原因分析,我不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证据的
规定有极大的不适当,显然它对中国现在医疗行业的现实有充分的考量。在诉讼
争论过程中,举证义务实际上是经常变动的,如果一方提出了对自已有利的证据,
另一方就有举证义务证明其误,比如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时就是一个不断裁定的过
程,当一方提出某个事实有表面证据时,另一方就有了举证义务(此种义务英文
中叫Burden of Leading Evidence),法庭需取得对基本事实的认同才能进行下
一步的裁定。

  在讼诤过程中有庭议过程,即原告与被告要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反驳,当
当事人双方都有适当行为时(诚实与发掘事实),并不太难找到关键的争议所在
进行裁决,大多数情况下除非被告缺席,不存在以伪证为裁决依据的问题。当有
举证义务方不能履行举证义务,即使是实质正义有损,也是“罪”有应得。那么,
法官在双方证据对比下如何裁决呢?这就涉及证据强弱的问题。

  对证据的最高要求是毫无争议(Beyond Any Doubt),应该说是一种科学上
的理想状态,比类主张很多时候应当是循环论证(Tautology),比如说狂犬病
毒引起狂犬病。在最高法院规定的证据中,自然规律及定理在科学上未必是毫无
争议,但基于现实被定义为自然最强证据,不受反方质疑。

  在法律上最强证据指无合理争议(Beyond Reasonable Doubt),指所陈述
的证据放在一个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不能找出合理的异议之处,从机率性上来说,
基于此类证据的主张有极大机率,比如90%以上,会是正确的主张。在刑事讲究
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当控告方(有举证义务)不能产生此
种强力证据,则嫌犯被法律认定无罪,此种强证据要求可能偏离实质正义。在科
学上讲两类错误,I类错误是接受了不正确的主张(无罪判有罪),II类错误是
指放弃了正确的主张(有罪判无罪),法制与科学都体现同一原则,严于I类错
误,宽于II 类错误,即宁可放走一百,不愿错杀一个。国人法制不清晰,从古
至今爱搞有罪推定,岳飞的“莫须有”,御史谏议大夫的“风闻凑事”,共产党
的“严打”,都有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走一个的习惯。在刑事诉讼中要求最强
证据是因为对“错杀”与“放走”的评价不同所致,社会更愿意承受“放走”的
代价(实质正义不倡),而非“错杀”的后果(造成更大的实质正义不公),更
为具体的讨论请参阅相关法理学文献。

  仅次于无合理争议的证据是清楚明确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指所陈述的证据清楚明确地支持相应主张,主张正确的机率显著高
于不正确的机率,比如说70%以上。在美国清楚明确的证据要求适用于某些民事
纠纷。

  在民事纠纷中最常见的证据要求是机率性证据(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或者比较有力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指支持主张的证据比不支持
主张的证据更为有力,主张正确的机率高于不正确的机率,比如说51%以上。中
国的证据强弱认定系统我不太熟悉,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解释中第七十三条
有如下规定: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
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
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
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
裁判。”

  也就是说,很大程度上中国的民事诉讼采用的也是机率性或者叫比较有力证
据。

  比机率性证据还低要差一些的证据也有法学意义,比如警察在决定是否调查
案件时对某些行为的临时决定权,请求法院指令进行搜查,或者政府决定是否派
出探员等要求有合理质疑(Reasonable Suspicion)。合理质疑是程序正义的要
求,因为调查、警察的临时决定阻止某种行为、派探员等行为并不存在造成行为
对象的不可逆损害,II类错误比I类错误重要得多,所以要实行宁可多查,不可
放过的标准。合理质疑是很弱的证据类型,比如杨树森教授怀疑大学生自杀死亡
率比非大学生自杀死亡率低,由生活中与媒体的印象进行质疑,应当算是合理质
疑。

  比合理质疑强,但比比较有力证据弱的一类叫可能性证据(Probable
Cause),在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有规定,人权包括其所属人身、房产、证件
文档、以及物品都当受到保护,不允许非法搜查与夺取,所有的法定指令都当有
可能性证据,应当受誓言或证词支持,明确描述将被搜查的地方或者将被拘押的
人或物。可能性证据还被前期陪审团(Grand Jury )用来裁定是否进一步进入
刑事审判程序。可能性证据指依据此类证据,缺乏其它相反证据时,可以合理地
认定主张成立的证据。如果说合理质疑只需要5%的可能性的话,那可能性证据就
需要25%以上的可能性,视情况而定,可以要求更强或更弱一些。

  中国的法律体系对证据的强弱可能关注不够,起码警察行为就非常缺乏合理
程式,渎职是常事。

  法院作为法律争议的裁定者,拥有无可争议的解释权。中国立法法规有了忽
悠,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定解释权在它们手中,都不能构成最高
人民法院的证据解释非法的基础,这是一个原则问题,张三行了一个主张,不能
说只有张三才能解释,张三同意付给李四5000元,如果只有张三才有解释权,那
李四收款时,张三可以给日元,甚至津巴布韦元,那李四就颗粒无收,法院有权
解释,依据中国环境内的流通货币,在未注明时就是人民币。无论你想什么招数,
法院的解释权是天生的、不言自明的、不可剥夺的!即使是宪法都不可剥夺法院
系统的释法权!立法者只能改变法律条文,使之更详细无歧义,那么法院有遵守
的义务。也就是说,无论是从现实还是法理学角度,中国的医生无法不应该抱怨
现有的证据采认系统。

(XYS20071230)

2007-12-28

云计算话题二:数据的控制权

谁拥有数据的所有权?谁拥有数据的控制权?尽管提供云计算的信息服务商们试图淡化或者转移话题,但这些问题是无法逃避的。在早期,我们可以单纯依赖这一准:是谁加工的,谁就可以获得在加工中产生的数据。无论加工的环节是怎样的复杂,至少数据的产权是清晰。但遗憾的是,在云计算中产权关系变得模糊,甚至失效。问题要还原到一个基本事实:

数据产生于交互,每次交互都有双方的参与


简单说,如果有甲乙两人的对话,丙对这次对话进行录音,问题录音数据的所有权应是谁的?再具体一点,如果在一个节目中,甲乙两位主持人有一次对话,电视台丙对这次对话进行录音,问题录音数据的所有权应是谁的?电视台丙和主持人甲乙两人有某个节目的合约,在合约中规定了音像制品的所有权,有意思的是,对话内容却与音像制品无关。

云计算信息服务商们的内容来自于内容提供者,而且其为了保持服务质量,会大量记录服务请求者的行为,收集用户行为数据。“数据的边界”变得模糊。一方面,信息服务商们加大占有数据的力度,而另一方面,用户也开始感到不安:

If You Want My Trust, Give Me Control of my Data

2007-12-27

什么是“云计算”?

按照此处的说法

“Computing in the cloud” is one name for services that run in a Web browser and store information in a provider’s data center — ranging from adaptations of familiar tools such as email and personal finance to new offerings such as virtual worlds and social networks.


“云计算”是一个很时尚的概念,它既不是一种技术,也不是一种理论。准确说,云计算仅描述了一类棘手的问题,因为现在这个阶段,“计算与数据”跷跷板的平衡已发生变化,即已经到“移动计算要比移动数据要便宜的多(Moving computation is cheaper than moving data)”。

“数据”变得越来越臃肿,用经济的眼光看,“数据”应该“固定”下来。想像一下,复制1PiB(1PiB = 1024TiB)数据的成本以及存储这些数据的成本,数据变来变去而导致的“一致性”问题。诸如搜索、推荐和社会关系网络等这些“新兴”的服务是很耗费“数据”的,例如,看似一个简单搜索请求,却依赖于一个规模极为庞大的索引数据,处理后输出却很小。输入输出的数据规模远远小于计算的数据处理规模,几百个KiB相对几个PiB,保守点“1 : 1000,000”。

比例问题还好理解,然而问题关键却是云内的数据与数据之间的关系,即“数据的划分问题”。尽管“分而治之”是一个古老的原则,而且分布计算也已经发展了四十多年,然而对这一点,我们的认识依然浅的很。

“云计算”代表了一个时代需求,反映了市场关系的变化,谁拥有更为庞大的数据规模,谁就可以提供更广更深的信息服务,而软件和硬件影响相对缩小。

2007-12-10

实践者的悲哀

一堆人编织一个梦,用尽所有华丽辞藻讲述那无比灿烂的将来,用尽所有恐惧的词汇描述现存的问题,恐吓、不确定、猜忌,这些变成了推销这个梦的手段。然而出现了一个人,他不愿再去耗费时间去编织梦,而是去实现它。他每走一步,越是发现这个过程并不简单,虽然开始就有心理准备,但还是超出预期,他继续走着,他的信念是寻找一条简单之路,因为他热爱美丽的事物,显然这并不容易。他已经开始偏离了梦想者所“熟知”的路,叱责、夙愿耳边萦绕不停。他继续走着,他累了坐了下来,狂风般的冷笑骤起,“你看,一个很有希望的事情让你搞复杂了,马上要搞砸了”,他开始望着那张张面具一样煞白的脸,带几丝后悔的困惑,开始思考“如何下去?”,它有能力去选择如何走哪条道,他却无法选择自己命运,因为他只能走下去,这或许就是实践者的“悲哀”。


我累了。

2007-12-08

“和解”是终结吗?

时寒冰透露,彭宇案(老太太被撞)和解了:


举国关注的彭宇案和解了
时寒冰

一度引起全国普遍关注的彭宇案不久前经过“调节”和解了。上个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特意与我联系,告知了这一结果。
我因为写下《史上最弱智判决将把人性引向恶》和《彭宇案的破绽与法律剖析》(此文被一些网站屏蔽,今天附于文后“重见天日”)两篇文章,与此事联系在了一起。随后,上层关注,两位政治局委员作出批示,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亲自督促,此事最终和解。
因已作出承诺,具体细节我不便透露。
此案虽然和解了,但没有赢家。
这亦不是我本人期待之结局。我更期望此案以法律的判决而不是以权力涉入之方式结束。
由于常有朋友来信询问彭宇案结局,特告知。
2007年12月7日


事件发生因为有问题存在,盖子或许会掩住一时臭味,但盖子终究要掀开的。

2007-12-07

美丽的拒绝

十二月五日,一个人去了,2个月前的一篇文章,却令人面对“拒绝”的含义。


就在去参加石先生百岁华诞庆典前不久的5月16日,我所在的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的一位女博士生跳楼自杀,去年的同一天新闻系的一位女博士生跳楼自杀。这些年不断听到有人自杀的消息,而且大多为女性。听到这些消息,我总是沉默而难以认同那些是是非非的议论。事实上,一个人选择自杀一定有他或她之大不幸的根由,他人哪里知道?更何况拒绝一种生活也是一个人的尊严与勇气的表示,至少是一种消极的表示,它比那些蝇营狗苟的生命更像人的生命。像一个人样地活着太不容易了,我们每个人只要还有一点人气都会有一些难以跨过的人生关口和度日如年的时刻,也总会有一些轻生放弃的念头,正因为如此,才有人说自杀不易,活着更难,当然不是苟且偷生的那种活。
莎士比亚在《哈姆莱特》中曾提出一个无法选择的难题:活还是不活?活下去就要“忍受人世的鞭挞和讥嘲、压迫者的凌辱、傲慢者的冷眼、被轻蔑的爱情的惨痛、法律的迁延、官吏的横暴和费尽辛勤所换来的小人的鄙视。”不忍受这一切而挺身反抗呢?如果死亡真像一睡了之那么宁静也就好了,但谁知道这一睡之后会做什么梦?谁知道那死亡之地是个什么样子?也许死比生更糟?谁知道呢?因此,我们说那些活着的人和那些以死反抗的人多少都是令人尊敬的人,因为他们有自己的决断和承担,而不像那个丹麦王子停留在无解的思虑中而放弃做人的责任。

2007-12-06

改造我们的学习

耕耘者引导下重新学习了毛泽东一九四一年的《改造我们的学习》


“闭塞眼睛捉麻雀”,“瞎子摸鱼”,粗枝大叶,夸夸其谈,满足于一知半解,
...
几十年来,很多留学生都犯过这种毛病。他们从欧美日本回来,只知生吞活剥地谈外国。他们起了留声机的作用,忘记了自己认识新鲜事物和创造新鲜事物的责任。这种毛病,也传染给了共产党。
...
教哲学的不引导学生研究中国革命的逻辑,教经济学的不引导学生研究中国经济的特点,教政治学的不引导学生研究中国革命的策略,教军事学的不引导学生研究适合中国特点的战略和战术,诸如此类。其结果,谬种流传,误人不浅。在延安学了,到富县就不能应用。经济学教授不能解释边币和法币,当然学生也不能解释。
...
在这种态度下,就是对周围环境不作系统的周密的研究,单凭主观热情去工作,对于中国今天的面目若明若暗。在这种态度下,就是割断历史,只懂得希腊,不懂得中国,对于中国昨天和前天的面目漆黑一团。
...
在这种态度下,就是不要割断历史。不单是懂得希腊就行了,还要懂得中国;不但要懂得外国革命史,还要懂得中国革命史;不但要懂得中国的今天,还要懂得中国的昨天和前天。
...
我们走过了许多弯路。但是错误常常是正确的先导。

民主=分权制衡?

我不惊讶“五合章”类似事件的出现,因为这个社会是信任缺失的社会,但令人惊讶的是那所谓专家们的评论以及政府的用意。


2007年7月18日,锦屏县纪委下发了《关于在全县农村推行“五合章”理财办法的通知》,认为“做好农村民主理财,是保证人民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基础性工作”。这种做法也在全国引起关注。

光明网发表评论说,“五合章”之所以成功是民主理财小组认真负责行使自身监督权力的结果,实现了乡村级治理从“为民做主”到“民自为主”的转变。


这些专家们是否意识到,这样的分权有意义吗?社会效率何在?

官僚机构一个问题就是过度分权制衡,哪个部门都可以管,但哪个也管不了。怎么可以把官僚机构的做法当成民主措施推。

我们国情不缺乏这种情况吧,一个审批要盖十几个章,一个工作组要七八个部门参与,一份文件要两个五六个部委签。

谁会成为这踢来踢去的皮球?

2007-12-04

“我发誓”

要求一个人发誓时,应当惊醒:
当要求他人发誓时,要么根本就不信任对方,要么不信任自己。

对彼此共鸣的呼唤

计算机影响我已近二十年,一个问题解决,一个功能的实现,一次性能的提升,一个BUG的修正,都会令我满足和兴奋。阵阵的寒意已使我不安很久,注意到,在这条通往“永恒(逻辑、真理)”之路上,每个人都处于形影相吊的状态。虽然每一个时期都会有几个伙伴,但大家彼此走着自己的路,无法抵销这愈发强烈那丝丝孤独的凉意。

计算机使人的思维变得机械,没有文学和艺术,这不是计算机的错。或许这是个时机,对流行的计算方式进行反思,这种建立在封闭世界假设上的系统是否有人性。在人类社会里,文学和艺术存在价值或许就是因为人们彼此需要共鸣,在漆黑的未知世界里能够团在一起,相伴相爱。


人有一个无法隔断的记忆,计算机却可以重新启动。

两块手表

假如你拥有两块手表,除了日出日落就没有其它可以知道时间的方式,两块手表时间并不相同,差了半个小时或一个多小时,该相信哪一个?

在多数情况下,我们更关心时间流失了多少,与同伴相处也希望彼此有个可宽容的同步。

时间的起点并不重要。

2007-12-03

现在能把握的幸福

世间最珍贵的不是‘得不到’和‘已失去’,而是现在能把握的幸福

钝感的力量

摘自http://news.sina.com.cn/c/2007-11-30/120714422869.shtml

许三多可能是2007年登上中国杂志封面最多的电视剧人物。在因CPI上涨、房价浮动、股市起落而略显浮躁的中国社会,他的迟钝、缺心眼、一根筋,感召着人们跟现实相悖的内心,为人们提供了一次自我反思的契机,是一种钝感的魅力

这种钝感的力量,是一种社会稀缺资源,是快速成功学的反义词、是功利职业伦理的反义词、机会主义的反义词,甚至是这个浮躁社会的反义词。悲观地讲,许三多身上折射出这个物欲时代集体失败主义的情绪,和一种退守人性底线的无奈;乐观地讲,许三多算得上是社会精英与土鳖握手言和的一个征兆

他是善良幻想与残酷生活的产物,他的故事是一场发生在军营中的角色扮演——正如杨德昌在电影《麻将》里告诉人们的:“现在这世界上没有人知道自己要什么,每个人都在等别人告诉他怎么做。

2007年的新年,有一部叫做《假HIGH》的话剧。主角周德宝一生迷糊,却想做点大事情出来;他想随着时代前进的步伐,却总是慢那么一小拍。“抽一根烟不叫嗨,抽五包烟、10包叫嗨。”有想法、没办法、赶快地追然后遗憾是他一生的基调,假嗨是他一生的状态。 ... “假嗨是一种假惺惺的忘我投入,每个人都在经历假嗨,它的最高潮,与真嗨相比,并无差异。”这是《假HIGH》编剧的话。... 周德宝的经历和人生都与许三多截然相反:一个生于大户人家,一个出生农村;一个喜欢哲学,一个脑袋秀逗;一个总想尽社会责任,一个无远大理想;一个总是失败,一个最终成功——他们都不知道自己要干什么,但是,许三多霸占着中国媒体的封面,周德宝淹没在小众的烟尘之中。

渡边淳一在《钝感力》中告诫现代人,太敏感易受伤,要修炼迟钝的能力。这本书被日本前首相小泉纯一郎用来建言安倍内阁:钝感虽然让人觉得你迟钝、木讷,却能让你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气馁、不受伤,这是成功人士内心深处隐藏的力量。

在聪明人社会,大家都在顺时针走,许三多是那只“逆行的狗”...

“许三多不是没有才能,他的才能是执着和善良,这是当代人欠缺的,是非常突出的优点。所以他能成功。”

“有这么多人共鸣,你突然有一个莫大的欣慰,觉得我们社会不是表面看到的那么冷酷、危险,还是有这么多的民众内心世界充满了善良。他们对于一个本来不是新鲜的主题,那么炽热地去看去评论去流泪,你突然觉得我们兄弟姐妹是非常可爱的。你明天走在街上,你可以坚决告诉别人,不许把烟头扔在地上。你有勇气理直气壮跟他讲,因为你的背后有精神的支撑。”

这是经济学家易宪容眼中的许三多。他曾说过,中国需要机会平等的制度环境。在一个不公平的社会里,会导致个人内在潜力不能够发挥或被浪费,财富和机会不平等的巨大鸿沟会浪费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源,减缓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越先进的社会,越会保护弱势群体。不能看一个人对这个社会的贡献,而赋予他生命的价值。”

许三多最好的运气就是遇到史今。史今是一个极具责任感和集体主义的好上司。他性格细腻温柔,有情有义。能理解并包容他人,尤其具备牺牲精神,为信守承诺不惜放弃自己的前途和机会。

有人说袁朗是“近乎完美的军人”,他说出了剧中最让人感动的话:“以后要常相守了,常相守,是个考验,随时随地,一生。”

成才的口袋里总备着三种烟,10块的红塔山给排长连长,5块的红河给班长班副,2块的春城专门给战友。他是业务尖子,也是钢七连5000个兵里唯一主动跳槽的一个,在特种兵选拔中,他放弃战友独自跑向终点。

钝感攻略的补充原则是这样的:必须相信,钝感之人可能真比敏锐的人要活得幸福,但一旦面临具体的现实问题时,千万不要墨守成规,为此所能想到的最佳对策就是尽可能想办法让别人去做许三多,让其他人去做一个傻子,而你自己要保持敏锐——要不被老虎吃掉,你只有比老虎变得更厉害。

但所有这一切算计都忽略了一点,电视剧中的钝感人许三多从来没有所谓“成功”的价值观,他甚至不知道成功为何物。就算他最后幸运地“成功”了,也从来不会有那种足以令世人骄傲的可怜又可笑的成就感。他不是世俗主流价值观里的人,他是一个因为某种性格“缺陷”而本能地超越了流行价值观的天才。

成语学习:正龙拍虎

摘自一五一十

新成语:【正龙拍虎】

  词目:正龙拍虎

  发音:zhèng lóng pāi hǔ

  释义:

  ① 意指某人或某集团为利益驱动做假,被揭穿后还抵死不认;

  ② 社会公信力缺失;

  典故:

  ① 《史记·周正龙列传》: “周氏正龙者,秦地金州镇坪人也...正龙置彼画于深山密林中,遮淹修饰,远近数数摄之,得虎照数十副.照中虎卧于林下,双目炯炯,俨然真大虫也.归而献之县官,官喜,以呈上官,州府台阁皆不疑,布之互联网,传告天下,厚赏正龙.网民见之,咸以为假,竟相怒骂之,有好事者遍搜天下旧年画,果得虎照原版画, 多不可数.正龙之谋遂败焉,天下皆以为耻.”

  ② 《正龙列传之龙克赝虎》第一篇:“呜呼!彼以其伪虎诈利为可恒也哉,是囚灾物也!只增龙克赝虎笑.”

  ③ 《诌氏全书·正龙传》:“古有武松打虎,今有正龙拍虎,更有关克挺虎”

  ④《天涯史记之周正龙大传》:“太史公曰:陕府本民情纯朴,素为文重德厚之地,奈其民周正龙者,心术多邪,妄以一己之智,愚天下士人,自是愚不可及,然天下愚者,又何止周正龙耶?”

  例句:

  ① 汉芯造假者正龙拍虎,最终咎由自取.[关键词:汉芯]

  ② 中石油上市,各媒体正龙拍虎,使新股民站在48元之巅.[关键词:中石油 第一套]

  ③ 中国彩票正龙拍虎,再次告诉国民双色球再创彩市中奖纪录 一名彩民独中1.02亿元,使彩民趋之若骛.[关键词:双色球 1.02亿

2007-12-02

“十进制”、“国际标准的钳制” — 真得看不懂

这则新闻《中国自主研发新一代互联网有望元旦在湖南试运行》实在是看不懂。

据来自中国十进制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程恒知介绍,目前基于十进制网络的公共服务平台即将建成,湖南电子政务专网与该平台已经实现了对接,并将于明年元月在湖南全省范围内通过广电网实现试运行。

这说明网络实体已经有一定的实验运行规模,但是究其技术看,实在令人困惑

所谓“十进制网络”,是指采用十进制算法的网络地址,对智能终端分配十进制数字域名和地址,将计算机联成通信网络,并与现有国际互联网实现互通的新一代网络。

在原有基础上,十进制网络还采用数字域名,给每台上网计算机一个类似于电话号码的数字组成域名。

中央党校经济学部发展室主任谢鲁江说,现在通用的互联网协议是基于16进制技术的互联网体系,所依赖的根服务器等互联网核心硬件设备体系、域名等互联网信息资源体系,主要是由美国掌控。美国利用作为互联网发源地的优势,占据了42亿个IP地址中的74%。

无论二进制还是十六进制和十进制差别很大吗?

有专家指出,中国推出自己的互联网标准,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同时,也可摆脱国际标准的钳制,是件值得赞赏的好事。

互联网技术是开放的,自己搞一个封闭系统,这是没人管你的,例如使用互联网技术搭建企业内网。另外,
“国际标准的钳制”,不知道这是在说什么问题。不可否认,因为存在一些企业或地域的事实标准,而且因为标准的专利绑定问题,导致了知识产权的钳制或绑架问题,但在国际标准制定上,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标准能否成立一个必需要考虑的问题,例如ISO,我国标准委也会派专家代表我国利益参与投票的啊。

事实上,这项十进制网络的研究启动于十年前,研发力量主要来自民间。来自中央党校经济学部课题组的一份有关新一代互联网的报告,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宣布中国十进制互联网体系研制成功,并对有关示范专网进行验收,尽早宣布占领这一战略高地,以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其相关资源。

真的不懂新闻里“民间”的含义,不知道它是否包括社会上的众多科学院所和企业,大学、研究所和高新企业不算是“民间”,不懂。

真的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