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24

实践社群

Etienne WengerJean Lave1991首先提出实践社群(community of practice)的概念,按照Wenger(1998)的定义,凭借可以一起做的事情,以及凭借通过互相参与这些事情而学到的内容,社群的成员被互相联系起来。“被共享的实践”是实践社群所特有特征,这与兴趣群体和地理上群体有所不同。实践社群因那些困扰人们的事情而发展,他们的实践反映了成员对于“什么是重要的”问题的自主理解(Peltonen & lamsa,2004)。一般性的社群(community)有三个要素:人、地点和事情(Lesser et al., 2000)Wenger(2000)谈到在社群内存在一个关键性的活动,即关于边界对象(boundary object)或事情的管理。事实上,实践社群到处都是(Peltonen & Lamsa, 2004),存在于任何组织内,Wenger(1998)也认为实践社群可以在(1)业务内;(2)跨组织单元;(3)跨企业等处被发现。

对于知识是组织一项关键资源的假设,无论任何组织,实践社群对于组织功能运作是重要的,一个有效的组织是由一个实践社群的群集(constellation)组成的,群集内各实践社群彼此相互联通,每个实践社群实现了组织竞争力的某些具体方面(Peltonen & Lamsa, 2004)Wenger(1998)认为社群具有以下作用:(1)交换与解释信息的节点;(2)以“鲜活”的方式保留知识,与数据库和手册不同;(3)掌管竞争力使组织可以刀尖上生存;(4)标识的源泉(home for identities),尤其在海量信息下,标识可以使我们挑选出“所需注意的”、“所需参与的”以及“所需回避的”。PeltonenLamsa(2004)相信实践社群观点可以使知识生成的理论化,将重点转移到学习过程的社会纬度。

在不同职业群体,即使同样知识的使用方式也相当不同 (Leonard & Sensiper, 1998)。实践社群的知识,会以隐性或显性的形式,交错地分布在集体的和成员们所共享的成果(artifact)中,而非被个体所持有或分割(Hutchins, 1995)。当两个社群的实践和“knowing-how”不同时,认知障碍就会发生,并且使分享“knowing-that”变得愈发的困难,即使不同实践集中在一个组织内同的情况也是这样(Bechky, 2003)。对知识的显性化和编码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Duguid, 2005)。关于社群的所有权标准的伦理考虑可能会决定着人们是否可以共享(Duguid, 2005)。如果我们想理解个体在分享知识的能力(capacities)和动机,不应仅瞄准知识,还应注意所形成knowing-how的社群。

个人可以参与所在组织的知识生成进程或通过自己的知识生成进程获得组织所需的技能或者使自己认为所必要的技能。ChenEdgington(2005)研究表明当组织的任务与个人能力相一致时,才能达到一种有效的分配状态:组织目标得以实现,组织的竞争力得以加强,期望员工因其工作贡献与自己的能力协调而得到满足。

Duguid(2005)认为实践拥有认知和伦理两个纬度。一方面,“哪些是可以被有意图地共享”的问题是困难的,这种关于共享的被动障碍可以作为实践所承担的认知要求,另一方面,“哪些是可以共享”的问题也是困难的,局部社群可能不愿共享其所知道的,或者可能不愿隐藏其所知道的,这种主动在共享上的限制可以被作为实践所承担伦理要求,这些要求将“能/不能”与“可以/不可以”区分开来(Duguid, 2005)

对于实践社群的相关理论认为(Duguid, 2005),知识获取不是源自个体头脑的认知储藏,而是源自社群内的实践流。共享的意愿和共享的能力是不同的,这意味着人们不得不从事相似的或已分享的实践以能够分享这些实践。实践社群理论指出了一个不可见的边界,这是由实践形成的边界,将不同知识网络(knowledge network)区隔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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