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04

一个判例

此处报道:
法院支持证监会的解释,认定上市公司董事为《证券法》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强调了董事的勤勉尽责义务和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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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法院的判决进一步肯定和明确了董事等信息披露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认定要求。董事在信息披露义务上必须符合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要求。事实上未勤勉履行职责的,或者不能有效证明自己在信息披露中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刘俊海在前述座谈会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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