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30

听到清晰的司法声音:逻辑远胜于结果

感谢方舟子持之以恒的坚持,让社会清楚的听到了司法声音,逻辑远胜于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高民终字第1146号):

关于肖传国上诉主张方是民在发表评论前未就其依据的网站检索资料进行核实,以致基本内容失实,构成名誉侵权一节,本院认为,通过网络检索资料已经成为当前 公众获取信息之重要来源,公民据此信息发表评论,并无向相关网站及被评论人核实之义务。如认为公民在发表评论前负此义务,未履行该义务而对他人做出负面评 论即构成名誉侵权,则势必将置公民于或歌功颂德,或噤若寒蝉之境地,评论自由几无可能,况要求公民在发表评论前履行此义务实无实现之可能。需要强调的是, 公民虽无此核实之义务即可行使其评论自由之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可随意依此网络资料恶意贬损他人。此时需课以公民另两义务以滋平衡,一是评论人对其评论所 依网络资料来源的正当性和内容的可信性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排除正常人的合理怀疑,二是评论人应当意识到自己检索到的网络资料可能是不完整的,甚至 是不准确的,因此在依据甄别后的资料发表评论时应当谦抑、有度,不应超出其依据资料可合理推知的范围公民依据网络资料发表评论符合此二要件,即应当认为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即使其评论有所失当,只要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亦不应承担名誉侵权之法律责任。

本案中,方是民作为专业的学术打假人,应当对其发表评论所依据资料的来源及可信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依据现有证据,方是民在对肖传国的职业身份、论文数 量进行阐述并据此对肖传国的学术水准、是否符合参选中科院院士的资格等问题发表评论时,其所依据的资料为肖传国任职的纽约大学、武汉协和医院、主编的杂 志、任董事的公司等网站中有关肖传国的介绍以及相关专业领域权威检索机构的论文、名词检索报告等,应当认为上述资料的来源是直接且正当的,内容上会使正常人认为有一定的可信性和权威性,故方是民对其检索的网络资料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据此发表的评论亦未明显超出其检索资料可合理推知的范围, 其评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之恶意,即使其所依据的网络资料和据此发表的评论有不够准确之处,亦不应构成名誉侵权。肖传国主张方是民 依据的网络资料有误,其未尽核实义务,构成名誉侵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肖传国主张雷霆万钧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本案可能涉及的学术打假领域,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社会公众均有权参与并做出客观评论,并且对于事关社会公众利益之事物,应当允许存有不同的观点,不应动辄因言得咎。实际上,肖传国在事后发表了针锋相对的言论及文章,对相关事实予以解释和说明,言辞尖锐,社会公众 当可从此两方面相反的言论中明辨是非,独立作出正确之判断。并且,肖传国作为中科院院士的候选人,应当听取来自学术界及社会公众对其学术水准的质疑之声甚至负面评价,并对此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和容忍义务,此与中科院院士候选人采取公示制度的目的亦相符合。肖传国上诉主张由于方是民的言论致其未能当选中科院院士,显然与中科院院士的评选机制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引述内容来自方舟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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